新药临床试验操作规程(For Sponsor)(续三)
第三十六条:临床试验原始文件的记录、监查和保存。
a.临床试验原始文件(源文件/源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⑴研究者在填写原始记录(文件)的同时填写病例报告表,且应保持其记录与报告的一致性。
⑵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应注意与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关键特征的记录与描述,以保证在临床试验数据溯源性和评估时的重现性。
⑶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可使用受试者姓名等与受试者特征有关的信息与数据,但应保证在研究报告或任何医学论文均不透露受试者身份或其它相关关键特征。
⑷原始文件应同CRF、受试者筛选表和入选(注册)表等一同由研究者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b.原始文件的监查。
⑴在临床试验监查访问的准备工作中,利用电话询问受试者的入选登记和研究进展情况,并依据临床试验流程等制定监查工作日程,并由协调研究者准备监查需各种表格、文件(含原始文件)和相关临床试验用品。
⑵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包括实验室报告、受试者病案、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筛选和入选登记、仪器说明书、X光(CT、MRI)记录、药效学或药代动力学记录、录像和/或照片等。
⑶在对任何受试者原始记录进行监查前,必须检查每一个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己签字允许使用其相关医疗记录。
⑷监查过程中应核实病例报告表中疗效性、安全性以及其它内容的相关原始记录的关键因素,需要核实重要数据包括受试者编号、随机号、入选/排除标准、访视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实验室数据、同期治疗数据、研究药品记录和药品安全性和疗效性参数等。
⑸对于原始文件的审核和监查过程中的发现,以问题表(Query form)的形式向研究者提出质询,提醒研究者核实并做出说明,对于影响数据质量和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法规文件者给予提示和说明,及时给予更正和补充,并避免再次发生。
⑹监查员对原始文件的监查和核实应保存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应急信件的保管、拆启和监查。
⑴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应急信件,确保应急信件在数量上与研究药品相一致,既做到取用方便,又要确保其完整性和保密性。
⑵在研究地的访问过程中监查员必须定期检查应急信件,以确保除在紧急情况外没有破盲,对于任何非盲事件,应及时、准确加以记录并向申办者报告,其紧急情况如下:
▲严重不良事件。
▲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
▲医疗紧急情况需抢救者。
▲偶然性的非盲。
⑶在临床试验结束时主要研究者(或监查员)必须确保应急信件完好的由研究者转交给申办者。
第三十八条: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
⑴对于研究机构严重违背试验方案、违背申办者SOPs、GCP等法规要求的行为,监查员应技巧性的提醒研究者,并对其有可能给临床试验造成的影响给予解释和说明,避免此类行为再度发生。而对严重不良事件和严重违背试验方案和GCP法规事件应限期补报和修正。
⑵在临床试验的监查过程中应对顺应性差和受人质疑的欺诈行为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查,它是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以下原因:
① 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数量和种类等出现问题的。
②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③ 反复隐瞒或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④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权益和健康的。
⑤ 不能如期征召任何研究受试者或征召数目不足以开展RCT研究工作。
⑥ 经常对研究现场准备不足,尤其是源数据和文件。
⑦ 过分违背、偏离试验方案导致低质量的研究数据。
⑧ 经常的低质量的病例报告。
⑨ 未能及时在病例报告表上登记所有数据并递交给监查员进行监查。
⑩ 未能及时、如实申报临床试验进展的。
⑪ 已有证据证明药品临床试验无效的,但仍进行临床试验者。
⑶对于以上行为,根据ICH、GCP指南要求,应立即将事件报告申办者,申办者依据相关法规精神给予研究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并由申办者通知各研究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伦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临床试验过程中文件的保管和整理。
⑴研究者取阅/归还临床试验文件应有相关记录,并将其与临床试验文件一同上锁保管。
⑵研究者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缺失/损坏文件应立即追查原因,对于已丢失或缺损文件应立即以复印件的形式进行补充,并保留相关记录。
⑶临床试验过程保留和归档文件目录如下:
① 更新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及CRF(如有)。
② 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和知情同意书(如有)。
③ 更新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正常值范围表(如有)。
④ 更新的实验室合格证明(如有)。
⑤ 向申办者、各参研医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
⑥ 受试者填写的《知情同意书》。
⑦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清点和回收记录及受试者用药记录卡。
⑧ 已完成的完整的格式病案和CRF。
⑨ 紧急揭盲的记录和原因说明。
⑩ 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员监查报告
⑷监查员定期查阅和更新保存于申办者和研究者处的临床试验文档,并对缺失/损坏/补充情况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五部分 中期协调会议
第四十条:中期协调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⑴申办者在对前一阶段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大会提交监查和稽查阶段报告。
⑵研究者就试验方案实施和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向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⑶统计学设计专家就数据库建立与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统计分析计划书的制定过程向与会专家做出说明。
⑷如需中期分析者统计分析工作者应向大会提供中期分析报告,并对试验盲态保持工作做出评估。
⑸申办者最终就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的会议程序寄往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四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⑴首先听取各临床试验中心汇报前期工作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⑵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依大会议题逐条逐项与与会专家和项目主管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记录在案,最终根据讨论结果一一确认,并在会后以中期协调会纪要的形式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⑶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要求和解决方法。
⑷根据临床试验进程要求对统计分析计划书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框架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修正意见。
⑸会后申办者和统计学专家分别对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框架和统计学分析计划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起草中期协调会议纪要,并将此及时送达各研究中心、IRB/IEC、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监查员起草中期协调会议监查报告。
第六部分 结束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结束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
⑴将各临床试验中心最终参研人员、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特长、参加GCP培训情况和联系方法及中途变更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⑵各临床试验中心将所在单位涉及实验室检查和检测项目的名称、设备名称、品牌产地、监测单位及正常值范围(注明单位)及中途变更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⑶临床试验中心将所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室治疗急救设备名称、性能、产地、出厂日期、工作状况、检测日期、合格证书和发放单位等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⑷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构成、职责和IEC批准临床试验文件记录。
⑸受试者在进入临床试验前均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紧急情况除外)。
⑹研究者筛选受试者、入选/排除病例、脱落病例、治疗用药、合并用药记录和报告与方案是否一致。
⑺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修正、审批和实施、数据的录入和报告,尤其是随机化与盲法设计程序的设计、实施是否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的要求。
⑻各种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报告与原始试验和原始记录是否一致,CRF数据采集、录入和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和完整,尤其是不良事件和受试者用药记录和报告。
⑼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药品是否设专人和专用设备管理,药品是否依要求进行回收、清点和记录。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否符合临床试验设计要求。
⑽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相关法规要求的事件发生,其发生率如何?
⑾多中心研究工作中监查员工作是否到位和尽职尽责。
⑿有条件的临床试验中心可将临床试验过程从普通CRF→E-CRF→E-临床试验,从而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临床试验的依从性、科学性和可信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