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临床试验操作规程(For Sponsor)(续一)
第十四条:申办者准备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安慰剂)。
⑴各种试验用药品的原(药)材料的购买和生产清单。
⑵提供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品和安慰剂)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和药品质检报告。
⑶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流程设计和随机化方案,适当分装和标记药品,并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⑷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设计要求准备足量的(超过正常用量20%)和适当包装的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品以便提供给临床试验。如系双盲试验且与试验用药品在剂型、颜色和用量等存在差异,则应提供剂型和外观、用量、色泽、味道基本一致的安慰剂以符合盲法设计要求。
⑸如系采用盲法试验设计,在临床统计人员完成药品随机编码后,在申办者(或统计学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临床试验统计学专家和申办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药品的编盲工作,其中包括随机盲码表(盲底)、药品编码、应急信件的准备、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制定等相关工作。
⑹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的运送、储存、发放、清点和回收的操作程序,并设计《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床试验中药品的分发、回收和清点表》。
第十五条:试验文件的整理。
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研究批文。
⑵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议程表和筹备会议纪要。
⑶经伦理委员会批复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和其它相关文件。
⑷伦理委员会组成及联络表。
⑸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报告。
⑹研究者履历表、分工及职责。
⑺多中心协调委员会联络表。
⑻各中心随机化编码表(密封代码信封)。
⑼药品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
⑽设盲记录及相关证明。
⑾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⑿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
⒀盲底和应急信件。
⒁申办者与各参研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
⒂临床试验用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表。
⒃试验用药品的质检报告,包装和说明书样稿。
第十六条: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单位签订的临床试验的监查协议。
⑴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组织、实施、稽查、记录、分析、报告以及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各中心承担的任务和临床试验进展、研究经费的提供与分配等在研究者和申办者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⑵申办者若将临床试验部分职责交由CRO承担,申办者和CRO组织就临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和时间等签订协议。
第三部分 启动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申办者确保临床试验用相关药品、文件、费用和相关用品及时到位,并保留其运送、传递和交接的记录。
⑴将临床试验用文件依据研究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研究参加单位,并保留各临床试验中心的收取清单。
⑵根据与各临床试验中心协商,将临床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按数量和时间要求送达各研究中心,并保留托运和收取清单。如系双盲临床试验所有试验药品一次送齐,并设专人负责药品的贮存、发放、剩余药品及时清点、回收和记录工作。
⑶根据协议要求,申办者及时将临床试验费用转帐和划拨到各研究中心的帐户,以便临床试验工作及时启动、展开。
⑷其它约定用品。
第十八条:申办者启动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⑴在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后,根据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组织管理设计要求对临床试验中心进行预拜访,就临床试验启动的时间、研究人员的培训、临床试验过程管理(文件、药品、CRF、知情同意书和临床试验进度、质量和评价等)、人员、设备的使用和监查内容和频率进行沟通和协商。
⑵申办者根据预拜访、临床试验项目所涉专业知识、临床试验专业和组织管理设计要求制定《******临床试验监查工作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并依据临床试验的相关步骤和技术要求起草和设计相关监查文件、表格,制定该项目的监查工作计划,同时针对研究人员的培训工作起草研究者培训教材和CRF录入模板即《******临床试验CRF填写指南》。
⑶申办者与研究中心重新确认临床试验启动时间、地点、程序和其它相关安排。
第十九条: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⑴在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组织相关科室开展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SOPs)、知情同意过程和知情同意书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将培训结果记录在案。
⑵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⑶针对各种实(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操作程序和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的判定进行培训。
⑷针对临床试验中数据的采集、录入、核对和报告要求,根据《******临床试验CRF填写指南》,有针对性的迸行CRF填写的培训。
⑸对不良事件的处理、报告和记录进行培训,以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和保障。
⑹模拟首批受试者。
第二十条:申办者就药品临床试验中研究中心的遴选、临床试验文件的准备和修订、临床试验药品的准备、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召开和会议纪要、IRB/IEC审批临床试验文件、临床试验协议和分工、临床试验启动时间、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中心及其研究者名单和知情同意书的样本等向国家、申办者和各研究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IRB/IEC报告(备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申办者与监查员需保存试验文件。
第四部分 临床试验过程
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
⑴在临床试验筛选受试者前,应由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依《知情同意与知情同意书签订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⑵知情同意过程应完善,除签订知情同意书外,尚应包括信息告知,信息理解、知情同意和签订书面文件四个方面。
⑶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应在研究者、受试者和受试者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尤其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更应在场。
⑷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遇有试验方案和或研究者手册需要修改等有需受试者了解和知晓的情况,需重新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⑸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签订完毕后应取得一份与研究者保存内容完全相同的知情同意书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依方案设计与法规要求进行受试者的筛选和入选。
⑴根据临床试验方案与法规的要求严格筛选受试者,对符合试验入组标准的受试者进行编码,并建立《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身份鉴别代码表》和《受试者入选登记(注册)表》(保密)。
⑵受试者一旦入选试验观察,应严密跟踪观察受试者的用药过程和反应,发现与入选/剔除标准相违背的受试者应立即中止试验观察。
⑶建立入选统计表,保证临床试验顺序与随机进度表一致,即确保入组受试者是依据时间顺序安排的合格受试者。
⑷《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入选(注册)表》、《受试看身份鉴别代码表》和《知情同意书》一道作为保密文件由研究者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严格依照试验方案设计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药品的管理和计量,提高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
⑴根据临床试验进度申办者应(或分批)提供足量的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并提供相应药品的质检报告。
⑵如系盲法试验设计,则临床试验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应在盲法临床试验设计后一次性提供研究者(含应急信件)。
⑶药品管理员将依据临床疗程和随访时间窗适当分装的药品依临床试验流程图分发给合格的受试者,并对试验用药品和《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进行清点、回收和记录。
⑷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对临床试验药品进行清点、核对,要求在品种、数量和剂型等方面相一致,如出现任何不一致的事件(错码、丢失、缺失药品等)应立即向研究者和申办者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⑸试验药品的贮藏和保存应符合相应的存放条件,贮存地点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环境(如采光、温度、湿度、橱柜、标识和冰箱等)。
⑹随机流水号(药品随机化编码(盲底))应保存在药品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和申办者(申办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研究结束或终止不得开启。
⑺应急信件是随临床试验药品下发的一种在盲法试验设计时,一旦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受试者生命受到威胁需抢救时由研究者开启的密封信件,此信件应由研究者妥善保存,取用方便,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拆开,一旦开启,该受试者即视为脱落。
⑻建立药品的包装、编码、传送、接收和再传送管理系统,保持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剂型上的一致。
⑼药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效期,如药品已接近效期应委托药检部门进行药检,如仍能维持一定时间的效期,则应注明新的有效期。如效期己近,应给予及时更换,并对其进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