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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药注册分类及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要求

化药注册分类及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要求

化药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2的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4的新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新药,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给药途径和方法、剂量等与原剂型药物一致的,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同时申请化学原料药及其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的新药注册,制剂属完全相同申请人的,可以仅进行其中一个制剂的临床试验,其余制剂,只要符合该类申请免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可以免予进行临床试验。制剂属不同申请人的,则应当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6、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7、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作者:2008red
发布时间:2008-4-9 17: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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