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新药注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新药注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有同品种上市的,均不能受理新药注册申请; 2、与国家已受理的新药同品种有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3、对采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同品种有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不受理再使用进口原料药制成制剂的新药注册; 4、对采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同品种有新药批准上市的,不受理再使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申请新药注册; 5、同品种有新药临床公告(2002年9月22日前)或发布了批准临床信息的,不再受理该新药的注册申请; 6、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7、除新建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车间外,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当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8、申请注册的新药,其药物、处方或工艺涉及专利保护的,只能在该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9、国外申请人单独申请新药注册的,不予受理; 10、若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均属新药注册,须待原料药注册申请受理后,制剂方可受理,若原料药与制剂均由同一单位研制,其制剂可以转让他人申报,但同一制剂只能转让一家,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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